一、保險業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下稱專案運用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及本會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
八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三六五九八二號令規定,投資已依「國
家發展委員會促進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產業輔導管理要點」取得資格函
之以新臺幣計價之國內私募股權基金,且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核定計畫
投資國外比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案運用管理辦法。
(二)核屬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其
投資額度應納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之國外投資總額
計算。
二、本令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