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會邇來接獲多所學校與家長來電詢問有關學校為未滿 15 足歲被保險人
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投保問題,為杜疑義,茲就現行法規及實務作法予以
說明,請惠予轉知所轄各級學校瞭解,請查照。
說 明:一、為兼顧人性尊嚴並防範道德風險,保險法第 107 條修正條文於 109
年 6 月 12 日生效,允許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於滿 15 足歲前身故,
保險人可於限額內提供喪葬費用保險金之給付(目前為新臺幣 61.5
萬元),並依保險法第 135 條規定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二、日前新北雙溪虎豹潭溪水暴漲事故造成 4 名未滿 15 歲學童身故,
因所投保之旅行平安保險未提供被保險人滿 15 歲前身故之喪葬費用
保險金,致罹難學童家屬無法獲得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為避免保險
業者銷售無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旅行平安保險商
品,與被保險人投保目的及需求不符,亦未顧及保戶之合理期待,本
會已責成各業者於 110 年 12 月 1 日前完成相關保險商品之修正
,提供被保險人滿 15 足歲前身故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之保障。
三、現行有提供未滿 15 足歲被保險人喪葬費用保險金之旅行平安保險商
品資訊,已公布於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站(網址:
http://www.1iaroc.org.tw/) 、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網
站(網址:http://www.nlia.org.tw/) ,各級學校如有投保需求,
可多加利用。
四、另因未滿 15 足歲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商品以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為限,故保險公司承保未滿 15 足歲被保險人時,其核保作業應累
計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額,需相當作業時間,爰提醒各級學校如有為
未滿 15 足歲被保險人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需求,宜提早規劃,以免
影響投保權益。
五、檢送「學校辦理學生投保旅行平安保險之流程說明」一份供參。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鐘○豪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
○昌先生)、本會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