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發行商業本票辦理保證業務之限額控管,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不動產業保證客戶之歸類及控管,應依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
業公會所定不動產業歸類及控管標準辦理外,並應納入對非不動產
業之保證,其資金使用係提供集團從事不動產業之關係企業使用者
。
(二)依前揭歸類及控管標準,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
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三)為有效控管前揭比率,票券金融公司於徵審階段應確實執行認識客
戶(KYC) 作業,以正確歸類不動產業保證業務,並將相關作業納
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重點。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未符合前點限額規定者,應自本令發布日起六個月
內調整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