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會員公司延緩收取保險費查核處理辦法」停止適用一案,同意備查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會 110 年 3 月 30 日(110) 產綜字第
053 號函辦理。
二、財政部 70 年 2 月 20 日台財融字第 1189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
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會保險局(綜合監理組、產險監理組)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70 年 2 月 20 日台財融字第 11893 號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