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及附表七,業經本會於中華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以金管保產字第 11004901865 號令修正發布,
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員公司,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 明:一、旨揭修正應注意事項自即日生效,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
、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應依據修正後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修正,
除僅配合前述規定辦理修正者,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
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前揭作業
準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二、另旨揭應注意事項第 59 點之 2 規範之再保險分出方式與條件,請
轉知承作該類業務之會員公司,應於「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
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第 2 條所訂各公司之再保險風險管理
計畫中妥善規劃,包括分出再保險對象如於期間遭降評情事之處理及
各項管控機制,如有未適格情形,應依據該辦法提存未適格準備金及
於財務報表揭露。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財團法人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
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
國商會、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本會檢查局、保險局(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