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 4 條第 3 項、第 6 條第 3 項及第 9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證券期貨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
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詳如附表)。
二、本會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金管證發字第 1080333658 號公
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80333658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100365352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