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請為「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之持續進修機構乙案,
同意照辦,並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會 109 年 1 月 21 日全聯會字第 109
064 號及 109 年 8 月 13 日全聯會字第 109523 號函辦理。
二、依本會「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機構審核辦法」第 7
條規定,經認可為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應於每年 10 月底前檢附次年
度課程名稱、內容大綱、課程日期、時數與講師個人學經歷等相關文
件陳報本會;陳報文件內容如與實際開辦情形不符者,應於課程舉辦
前將修正後之相關內容陳報本會,請確實配合辦理。
正 本: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黃○睿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