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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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16點所稱之「一定金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法字第09400142470號令
法規體系:
本會/法律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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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茲規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
16 點第 5 項所稱之「一定金額」,為新台幣 5 千萬元以上;第
19 點第 3 項所稱之「報經本會核准免申報」,指無專職人員之財
團法人,其人事管理辦法免向本會申報。
二、各財團法人現行規定與上述意旨不符者,應於 94 年底前修正。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金管法字第 10901929101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