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保險業投資公辦都市更新案件並擔任實施者相關規定」業經本會於中華
民國 102 年 8 月 2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7761 號令發布,並
自即日生敗,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說 明:非屬符合上開規定之都市更新案件,仍應依本會 101 年 6 月 8 日金
管保財字第 10100048690 號書函(如附件)規定辦理。
附件一:金管會 102.8.29 金管保財字第 10202507761 號令
一、保險業依下列條件投資並擔任實施者之公辦都市更新案件,核屬保險法第
一百四十六條之五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
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之其他配合政府政策之資金運用項
目:
(一)所投資案件以公辦都市更新案件為限,並需符合「都市更新案件主管或
主辦機關認定屬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共建設目的之公辦都市更新案件」、
「100 %公有或國營事業持有」、「基地完整」、「單獨開發」、「無
涉再行整合其他土地」之土地或地上權。
(二)對於辦理公辦都市更新案件所取得之資產,保險業不得涉有保險法規定
以外業務之經營,並應有有效利用並獲取收益之事實。
(三)保險業符合「投資時最近一期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及「最近一年執
行各項資金運用作業內部控制處理程序無重大缺失,或缺失事項已改正
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條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件二:行政院金管會 101.6.8 金管保財字第 10100048690 號書函
正 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有關 貴局所詢壽險業是否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之疑義,本會意見復如
說明,請 參處。
說 明:一、依據 貴局 101 年 4 月 20 日鐵企開字第 1010011983 號函辦理
。
二、都市更新實施者所應辦理事項如擬定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都市
更新事業實施等業務,已逾越保險法所定保險業得經營業務範圍,爰
保險業不適合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仍宜由專業廠商擔任都市更新案
件之實施者,而由保險業居於資金提供者角色。
三、本會前就案關都更計畫招商案內容業以 101 年 1 月 6 日金管保
財字第 10002216550 號函彙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提
相關建議請 貴局納入該案相關招商條件設計時之參考,請 貴局參
酌本會前函所送建議事項。
四、有關來函敘及因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規定,保險業投資不得超過
該發行股票公司實收資本額 10%,即壽險業無法透過企業聯盟成立
新公司之方式參與乙節,查現行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已定有保險業得投資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及得於該發行
股票公司實收資本額 10%內投資之限額規範,又相關投資倘未能符
合上開公開發行之規範但符合現行「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
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所定政府核定之工業區或區域
開發計畫或第 3 條所定公共投資等範圍,保險業亦可於該管理辦法
第 7 條所定被投資對象實收資本額 10%或 25%之限額內進行投
資,故應無所稱保險業無法參與投資企業聯盟所成立之新公司股權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