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本國銀行依據「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
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下稱中央銀行專案融通作業規定)辦
理之中小企業(含小規模營業人)貸款之備抵呆帳提列比率暫行規定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及小規模營業人支應營運週轉需求,並
維持銀行對於授信資產之風險承擔能力,本國銀行依中央銀行專案融
通作業規定所辦理之貸款案件(下稱專案貸款),屬「銀行資產評估
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下稱逾催辦法)之
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者,自 109 年 4 月 1 日起至中央銀行專案
融通作業規定之融通期限日止,備抵呆帳提列最低標準為 0.5%,逾
融通期限日仍存續之專案貸款,應依逾催辦法第 5 條規定,按貸款
餘額之 1%提足備抵呆帳。
二、專案貸款案件如有發生逾期情形,本國銀行應依逾催辦法第 5 條規
定之備抵呆帳提列規定辦理。
三、授信資產備抵呆帳之提列,其目的在於維持銀行對於整體授信資產之
信用風險承擔能力,作為健全資產品質之基礎,以因應未來授信資產
品質變化所可能遭受之損失,具有緩衝資本之效果,亦可減緩獲利之
波動,爰本國銀行辦理貸款,應持續落實風險管理,確實評估信用風
險,依授信資產品質變化,提列適足之備抵呆帳,逐步累積厚植授信
資產備抵呆帳。
正 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林○永先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呂○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川先生)、高雄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逢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莫○鴻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怡先生)、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麥○裕先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達先生)、第一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昌先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張○鵬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嫄女士)、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順先生)、上海商業儲蓄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李○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烈先生)、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亮先生)、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利○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范○強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英女士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瑭先生)、台北富邦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丁○康先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宏先生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輝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銑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廖○岳先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鑑先生)、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明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昌先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賢先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龐○哲先生)、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鋒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戴○志先生)、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人趙○溪先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生先生)、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溥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央銀行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寬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
局
抄 本:本會銀行局(法規制度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