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本局 108 年 3 月 19 日以保局(壽)字第 10804908590 號函洽悉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108 年 1 月 30 日以保中字第 1080300032 號函所報身
心障礙者投保微型保險障礙類別統計申報配套措施略以:辦理身心障礙者投保微
型保險障礙類別統計之對象,係以依「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下稱「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第 9 款所定「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定義之身心障礙者,或具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者相關人民團體或機構成員
身分或為各該團體或機構服務對象,或各該對象之家庭成員」。爰被保險人以「
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第 9 款以外之身分投保微型保險者,縱其為身
心障礙者,尚非屬微型保險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統計之範圍。
二、另本局前於 108 年 10 月 14 日以保局(壽)字第 10804953252 號函,請貴
公會彙整提報各公司 109 年度(含往後年度)微型保險總保費收入目標額,併
同拆分年度目標額中屬身心障礙者部分之保費收入目標額一案,為使統計作法明
確,俾利業者遵循,有關上開身心障礙者部分之保費收入統計,係以保險業承保
「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第 9 款所列身分投保微型保險者之保費收入
作為統計基礎。
三、據此,對於被保險人非以「應注意事項」第 2 點第 2 項第 9 款身分投保微
型保險之保件(含新契約及續保件),保險業不應有要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提供
或補正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資料情事,以免造成民眾困擾,從而影響投保權益。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本局壽險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