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應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自 109 年 7 月 1 日生效,適用對象包含新契約及
有效契約。
二、自生效日起送審之保險商品應按旨揭應注意事項辦理。生效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
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司依據旨揭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檢視現行宣告利率計算公式是否調整時,
應以不損及消費者權益為前提,即修正後計算公式之宣告利率水準,不低於該
商品送審原約定範圍。
(二)公司如依據旨揭應注意事項規定擬辦理修正,除僅配合上述規定辦理修正者,
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生效日起 45 個工
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外,餘應依上開作業準則之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簡○明先生)、法
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國商會(代表人
Mr.W000000 F000000)、歐洲在台商務協會(代表人 Mr.F000000 H00000
)、日本台灣交流協會(代表人大橋○○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
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