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
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
二、發行人發行前點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依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
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方式公告: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編製及交付
公開說明書。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公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