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2:0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本會96年3月1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0070號、105年11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050040683號有關「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4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80361934A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金管證一字第○九六○○一○○七
○號令及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五○○四○六八三號令
,並自即日生效。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6 年 03 月 1
9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60010070 號令,廢止。
2.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金管證發字第 1050040683 號令,廢止。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