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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4 1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8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4471 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54473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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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財政部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5407 號函、本會 97 年 4  月 30 日
金管保一字第 09702055990  號函及本會保險局 103  年 11 月20  日保局(財)字
第 1031093818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張○先生)、財團法
          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
          表人林○彬先生)、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
          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台北市美國商會
          、歐洲在臺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證券期貨局、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財政部民國 92 年 6  月 27 日台財保字第 092
                  070540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2.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4  月
                  30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70205599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3.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民國 103  年11 月 
                  20  日保局(財)字第 1031093818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