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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5921 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80495592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檢附本會 108  年 11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5921  號令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
    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如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
    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
    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三、為各公司穩健經營業務,請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之資產予以配置,
    進行資產負債管理與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訂定保險商品策略。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季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林○廷先
          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團法人保險安定
          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檢查局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804955921 號
          修正「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
          式」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