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下稱新生兒篩檢)排除等待期間規範一案,請依說明轉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保局(壽)字第10804289992號函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8  年 7  月 8  日國健婦字第 1080402058 號函
    辦理。
二、頃接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來函表示近年來有保險業務員為招攬保險業務,建
    議家長於新生兒出生 48 小時內不要做新生兒篩檢,導致民眾因拒檢而延誤診斷
    ,嚴重影響新生兒福祉之情事。爰重申保險業設計保險商品,除應確實依據本會
    101 年 9  月 1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62820  號函、本局 101  年 10 月 2
    9 日保局(壽)字第 10102148590  號函辦理外,保險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業務時
    ,不得有上開為招攬保險建議家長延後進行新生兒篩檢之不當行為,請查照並轉
    知所屬會員公司切實辦理,並列入教育訓練宣導。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
          會(代表人許○通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朱
          ○源先生)、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公會(代表人吳○明先生)
副    本: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本局壽險監理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