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第二條第二項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
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
簡稱 IFRSs),除第二點規定外,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
務報導準則(IFRSs) 下載專區」(網址:http://163.29.17.154/
ifrs/index.cfm)公告之各年度適用之 IFRSs。
二、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
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各號公
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
擇採用前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
附註中說明採用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
報其會計政策與本會認可該年度適用之 IFRSs 之重大差異及影響
金額。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
日金管證審字第一○七○三二四八五七號令,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
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70324857 號令,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