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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請不再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本會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同意照辦,嗣後若再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請另案提出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審字第1080311499號 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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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會 108  年 4  月 8  日治理字第 108000025  號函及同
年月 18 日電子郵件辦理。
正    本: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100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156  號 4
          樓>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