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4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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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券字第1080305776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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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十六條
之三第一項但書規定,證券商及期貨商應依下列時程設置公司治理主
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
(一)上市(櫃)綜合證券商及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應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二)除前款外,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
貨商應於一百十年六月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