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公開發行公
司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會計年度生效,並自公開發行公司申報一百
零八年第一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本會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金管
證審字第一○七○三○○七五三號令,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廢止。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070300753 號令,自一百零八會計年度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0 年 6 月 2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00362170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