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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5:5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二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3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4571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10704544574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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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106  年 9  月 14 日、10
    7 年 3  月 1  日、5 月 14 日及 6  月 1  日壽會貴字第 1060913156、10703
    01203、1070502849、1070603300 號函辦理。
二、配合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之生效,請轉知各公司應依下列配套措施辦理:
(一)自生效日起新送審之要保書或依本會 10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
      02524013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程序之新要保書,應按注意事項修正
      規定辦理。
(二)生效日前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要保書,除僅配合注意事項修正規定而修正者
      ,保險業得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 107  年
      6 月 15 日起 3  個月內完成修正,且傳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
      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
      部分變更,並至遲應於 107  年 6  月 15 日起 6  個月內完成。
(三)生效日前已依本會 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5211  號令、10
      1 年 6  月 29 日金管保品字第 10102524013  號令規定免採行保險商品審查
      程序之要保書,配合注意事項修正規定,保險業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 107  年 6  月 15 日起 3  個月內完成傳送財
      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之保險商品資料庫。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中華民國產物保
          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
          金(代表人林○彬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表人楊○吉先生)、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