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聯合社 106 年 10 月 26 日全信聯字第 1060001065 號函,暨中央銀行
107 年 4 月 27 日台央業字第 1070014400 號函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7 年 4 月 24 日存保風管字第 1070001593 號函辦理。
二、考量信用合作社財、業務已較旨揭比率限額規定訂定發布時健全,且已有相關監
控指標,同意信用合作社停止適用存放比率最高限額 78% 之規定。
三、為強化信用合作社流動性風險管理,請貴聯合社參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
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於文到三個月內研議訂定信
用合作社適用之自律規範報會備查,並請轉知社員社,在前揭輔助性之自律規範
施行前,應依現行流動性管理及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指標等監控機制妥適管控。
四、財政部 90 年 1 月 2 日台財融(三)第 89775618 號函,業經本會於 107
年 7 月 3 日以 10701092240 號令停止適用,併請轉知社員社。
正 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
副 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
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人雷○達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
、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