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修正規定所涉保險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應按旨揭修正後規定辦理保險商品之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
1.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2.除僅配合旨揭修正規定而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保險商品銷售
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於實施日起 45 個工作日內修正,且完成
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商品資料庫外,餘均應依同準
則第 20 條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實施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處理原則:
1.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及既往原則,有效契約仍依契約簽訂當時之保單條款
約定辦理。
2.保證續保之有效契約續保時,仍依原簽訂之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且該等商品
僅得提供有效契約保戶續保使用,不得再銷售給新保戶。
3.配合修正之旨揭規定而修訂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應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
保單條款予保戶,俾利其瞭解其權利義務。
(四)僅配合旨揭修正規定修正,且未變更其他保險給付者,得排除「人身保險商品
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7 點及第 184 點規定之適用。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煌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
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