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短年期暨長年期傷害保險保費不足準備金提存方式一節,經覆閱檢視後發現
,部分公司長年期傷害保險或長年期傷害保險之組合型商品有以一年期為保障期
間計提保費不足準備金,以及短年期保費不足準備金提存方式有未具完整現象,
本會將另函併各公司 105 年度精算簽證報告評等結果提供覆閱意見予簽證精算
人員,如有上開情形者,請最遲於 107 年 5 月底前依據覆閱意見函報有效契
約準備金提存公式變更事宜。
二、關於投資型保險附有加值給付準備金提存公式一節,經覆閱檢視後發現,部分公
司採總保費準備金法(簡稱 GPV 法)計提方法,較不具「人身保險業經營投資
型保險業務應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第五點第二項所稱「應基於收支平衡之原
則估計成本」之性質,請參考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人身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實務
處理原則(106 年版)」之投資型保險加值給付準備金提存釋例,最遲於 107
年 5 月底前函報有效契約準備金提存公式變更事宜。另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新設計之投資型保險如有加值給付者,應採全期收支平衡法估計成本後計
提責任準備金。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