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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5: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基法字第1060201196A號 令
法規體系: 本會/主計室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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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特依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金融監督管理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五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管理機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辦理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向受本會監督之機構及由本會核發
    證照之專業人員收取之特許費、年費、檢查費、審查費、執照費、罰
    鍰收入及其他規費等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推動保護存款人、投資人及被保險人權益制度研究之支出。
二、推動金融制度、新種金融商品之研究及發展支出。
三、推動金融資訊公開之支出。
四、推動金融監理人員訓練之支出。
五、推動國際金融交流之支出。
六、行政院核定給與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特別津貼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應金融監理部門特別用途之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除本基金項下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另依金
融業特別準備金運用管理辦法辦理外,得購買政府公債及國庫券。
第 7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
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