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公會 105 年 8 月 19 日全授消字第 1051000772A 號函暨 105 年 5
月 12 日全授消字第 1050000493A 號函。
二、有關貴公會建議無擔保放款之保費融資得排除適用債務人無擔保債務除以月平均
收入不宜超過 22 倍之規定部分(簡稱 DBR 22 倍),本會原則同意,並請完成
以下之控管措施,於本會及貴公會 OBU 相關風險強化措施完成後,再予辦理:
(一)考量 OBU 辦理保費融資業務之客戶對象係境外自然人,與前開 DBR 22 倍限
制之雙卡客群不同,且透過限制保險契約相關權利批註條款之約定,銀行債權
可於保險理賠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獲得保障,與 DBR 22 倍規範之無擔
保債務係以借款人月收入作為還款來源之情形有別,得排除適用 DBR 22 倍之
規範,惟應有配套控管措施。
(二)上開之配套控管措施應包括:
1.銀行應依貴公會所報遵循授信 5P 原則進行評估以及落實執行認識客戶(
KYC )作業。
2.銀行應自行訂定承作 OIU 保單保費融資之內部規範(包含但不限於授信前
之評估及貸後管理暨相關稽核作業等),報董事會通過。
(三)考量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 )辦理保費融資之主要客群應係境外自然人,所
涉風險較高,宜俟本會及貴公會就下列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完成後,再予辦理:
1.本會刻正檢討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以強化 OBU 之境外客
戶身分審查相關之風險管理事項。
2.上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將增訂授權貴公會訂定 OBU 辦理確認客戶身分審查
程序之細部程序及參考範本,俾利業者遵循。
三、關於花旗(台灣)銀行建議 OIU 保單保費融資如以「保險解約金返還請求權」
設質予銀行,似得認定為擔保授信一節,該等解約金返還請求權得否作為質權標
的,鑑於司法實務尚有不同見解,易引發爭議,應予緩議。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