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附本會 106 年 11 月 3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5441 號令及附件影本各
乙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
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如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而未變更其他
保險給付者,得排除「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 77 點及第 184 點規
定之適用,並應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餘請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三、為各公司穩健經營業務,請確實衡酌外在市場利率,選擇合適之資產予以配置,
進行資產負債管理與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訂定保險商品策略。另請確實依公司經
驗資料反映於商品定價及相關評估,並積極控管銷售後經驗資料。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黃○貴先生)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先生)、中華民國精算學會(
代表人陳○昇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女士)、財
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彬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服
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
附 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602505441 號
修正「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簽發之新契約適用之。
附修正「人身保險業新臺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美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澳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人身保險業歐元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式
」及「人身保險業人民幣外幣保單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自動調整精算公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