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下稱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七款規定辦理。
二、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之主力人身保險商品,係指各該
保險商品於各觀察年度之初年度保險費收入占該保險業於該觀察年度
之所有保險商品初年度保險費收入比例由高而低累計達百分之九十者
,至多以十個商品為限,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不納入:
(一)初年度保險費收入占率低於百分之三者。
(二)投資型保險商品或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
三、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送審精算假設(包含保單脫退
率及新錢投資報酬率)與銷售後實際經驗之差異,達主管機關所定偏
離程度較大者」,認定標準如下:
(一)保單脫退率偏離程度較大者:係指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所列脫退率假
設,與實際保單脫退率偏離程度大於百分之十,並採保單存量概念
檢視偏離程度,計算方式如下:
│ │
│Π(1- 第 i 年送審脫退率假設)-Π(1-第 i 年實際保單脫退率)│,
│i i │
i=1,2…,10
(二)新錢投資報酬率偏離程度較大者:
1.非利率變動型之人身保險商品:係指「新錢投資報酬率」低於「
保險商品送審文件所列預期新錢投資報酬率減一碼」之情形。
2.利率變動型之人身保險商品:係指「新錢投資報酬率」低於「保
險商品送審文件所列預期新錢投資報酬率減二碼」之情形。
(三)前述「實際保單脫退率」與「新錢投資報酬率」定義如下:
1.「實際保單脫退率」係指各種原因所致之保單脫退比率,但不包
括被保險人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所致之保單
脫退比率。
2.「新錢投資報酬率」,於未區隔資產之人身保險商品,係指新增
可運用資金投資所獲取之報酬率,即依各項投資資產之資金運用
收益率,與公司新增可運用資金實際或計畫之資產配置比例為權
重加權平均計算;於有區隔資產之人身保險商品,係指區隔資產
報酬率。
四、本準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有關主力人身保險商品檢視期間與檢
視頻率如下:
(一)檢視期間:
1.保險商品銷售後十年,商品有暫停銷售、停止銷售、繳費期滿等
情形仍應繼續檢視。
2.溯及本令生效日起前五年銷售之保險商品,均應納入檢視。
(二)檢視頻率:至少每半年檢視一次。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