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 8 月 10 日兆豐票法字第 0337 號函
辦理。
二、內控辦法於 106 年 3 月 22 日發布施行後,新任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未符該
辦法第 32 條第 5 項規定者,鑒於訓練機構未及於法規發布後開設相關課程,
因應實務上需要,新任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得一併適用內控辦法第 46 條之調整
期規定,於該辦法實施後 1 年內(即 107 年 3 月 21 日)調整至符合規定
。
三、至於調整期屆滿後(107 年 3 月 21 日後)新任法令遵循之人員或主管,為加
強金融機構對於法令遵循制度之重視,並強化法令遵循主管之資格條件,該等人
員即應於就任前取得資格條件,爰金融機構應視業務需要,儲備相關法令遵循人
才,以利進行相關人員之調動。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誠先生)、中華民國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楊○彥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
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先生)、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
人蔡○年先生)
副 本: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蕭○瑞先生)、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