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壽險公會 106 年 1 月 26 日壽會貴字第 1060101333 號函辦理。
二、所報檢核項目,建議修正如次:
(一)建議名稱修正為「人壽保險業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建議問項」。
(二)依據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第 4 點第 3 款規定,保險業應採
取辨識及驗證客戶實際受益人之合理措施,爰關於建議問項第 2 點,考量或
有保險契約為已指定受益人之情形,請增列詢問該受益人是否是現任(或曾任
)國內外政府或國際組織之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如: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公務機關首長),以為周全。
(三)鑒於具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具高現金價值或躉繳保費之保險商品較易被利用於
洗錢交易,爰關於建議問項第 3 點,請修正為「要保人購買保險商品時,是
否對於保障內容或給付項目完全不關心,抑或對於具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具高
現金價值或躉繳保費之保險商品,僅關注保單借款、解約或變更受益人等程序
?」。
三、為利保險業依風險基礎方法執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將上開詢問項目增列於業務員招攬報告書,並於修正後報會核定。另請中
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於要保書後附之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增列有關詢問要
保人國籍、職業、法人註冊地、法人負責人等欄位方式辦理,並於修正後報會核
定。
附 件: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函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壽會貴字第 1060101333 號
主 旨:檢陳「人壽保險業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施之建議檢核項目」如附件,敬
祈 鑒核參採。
說 明:一、依據 貴局 105 年 12 月 26 日保局(綜)字第 10510959120 號
書函檢附之 105 年 12 月 16 日研商保險業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措
施事宜會議決議辦理。
二、經邀集各會員公司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共同討論,
擬具旨揭建議檢核項目,並建議該等檢核項目得由各壽險公司採增列
於業務員招攬報告書或另以單獨檢核表單之方式呈現。
三、經查目前各壽險公司業務員招攬報告書(不含微型保險業務員招攬報
告書)已設計有防制洗錢相關問項欄位,如:該保件是否由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主動投保、該保件之招攬來源、要、被保險人工作年收入及
其他收入、身故受益人是否指定為非被保險人之配偶、直系親屬或法
定繼承人,是現有機制已具一定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之作用,併此陳
明。
四、另,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表示產險業辨識及確認客戶身分
措施之檢核項目,建議採取於要保書後附之業務員招攬報告書增列有
關詢問要保人國籍、職業、法人註冊地、法人負責人等欄位方式辦理
,併請 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