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
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除第三點規定外,
係指本會證券期貨局網站「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 )下載專區」
(網址:http://www.sfb.gov.tw )公告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適用
之 IFRSs。
三、已發行或已向本會申報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不含其子
公司或轉投資公司),得自本令生效日起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
布生效之各號公報編製財務報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會計處理應優先適用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且經採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編製財務報告後,不得變更選
擇採用第二點規定版本。
(二)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前,應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並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者,應於各期財務報告之
附註中說明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版本,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理
事會發布生效之公報其會計政策與我國一百零七年適用之國際財務
報導準則之重大差異及影響金額。
四、本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金管證
審字第一○五○○二六八三四號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1.依本筆資料,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5 年 7 月 18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50026834 號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17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070324857 號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