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依會計師法第八條規定取得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執行會計師業務者,現
有或曾有為客戶準備或進行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五款受指定
交易型態各目交易時,應依本注意事項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
職訓練,其設立或加入之會計師事務所並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內部管
制程序。
三、會計師事務所應辦理之內部管制程序如下:
(一)由負責人或指定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及本注
意事項之執行。
(二)對於已依會計師防制洗錢辦法第七條規定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受委
託事件應加強監控。
(三)於遴選會計師或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五款受指定交易
型態各目交易人員時,應注意其品格、專業能力,以及其與防制洗
錢及打擊資恐職責間有無潛在利害關係。
(四)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四、會計師應參加由會計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並向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
簡稱全國聯合會)報備。
前項在職訓練時數、課程認證及報備方式由全國聯合會訂定。
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每年派員抽查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師辦理防制
洗錢作業之內部管制事項,並得委由全國聯合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