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暴險控管機制,請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各銀行應檢視對陸投資暴險之債券投資標的組合,投資對象如為非金融機構之
陸企,應加強追蹤控管其投資風險(包括債券發行人之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
及匯率與利率風險等)。另銀行擔任信用衍生性商品之信用保障提供人者,如
該契約之信用實體為陸企者(如陸企發行之票債券等),亦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
(二)各銀行應檢視對陸投資暴險之集中情形,如投資陸企所發行之票債券占對陸投
資暴險比重高於 30% 以上,應檢討相關投資政策,並研議加強對該等投資標
的之風險控管措施。
二、上開相關檢視及強化風險控管措施,各銀行稽核部門應於本(105) 年 11 月底
前完成相關複核,並提報董事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