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105 年 11 月 28 日中信顧字第 1050700358
號函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編具 106 年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起,基金簽證會計師出具之
查核報告應適用審計準則公報第 57 號「財務報表查核報告」。
三、會計師得不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財務報告查核報告中依審計準則公報第 58 號「
查核報告中關鍵查核事項之溝通」揭露關鍵查核事項,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與
會計師討論決定於查核報告中溝通關鍵查核事項,亦得選擇揭露之。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