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7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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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3條之1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期字第1050021126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期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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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有關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其相關規範如下:
(一)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得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
一規定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
(二)期貨商對於持有股票公司股東會未採電子投票且持有股份未達三十
萬股者,得不指派人員出席股東會,不受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二十三
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三)期貨商行使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除以電子方式行使者外,均應
於指派書上就各項議案行使表決權之指示予以明確載明;前開指派
書及電子投票紀錄應留存備查。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