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外國發
行人向本會申請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應符合經本
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係指其信用評等應符合
附表一所列標準。
二、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第三款所稱發行人發行認
購(售)權證,其連結標的範圍以經本會指定之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為
限,係指附表二所列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範圍。
三、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八條第四款規定,核准登錄
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得為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
四、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十五條第二款所稱發行人發行
海外認購(售)權證之證券交易市場,其交易當地之國家主權評等,
應符合經本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係指其國家
主權評等應符合附表三所列標準。
五、依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訂定「
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九日
(九○)台財證(二)字第○○五○四九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0.09.19(90) 台財證(二)字第 0
05049 號公告停止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2.09 金管證券字第 1070302
42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