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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0:3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貴署函詢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與保險法第 177 條之 1 自 105年 3 月 15 日實施,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檢附相關同意書之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保局(綜)字第10510915490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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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署 105  年 3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30986 號函。
二、按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
    利用,恐將傷害當事人之隱私權益,爰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修正條文自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並兼顧保險業務經營之需要及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法
    第 177  條之 l  關於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
    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等規定,行政院亦定自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合先敘明。
三、經向案關保險公司查詢,該公司係依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辦理學生團體保
    險業務,並無與各級學校個別簽署要保書或其他契約文件。基於保險業辦理核保
    、理賠等與履行保險契約義務有關之業務事項,均有蒐集、處理或利用保戶上述
    個資之可能,故保險公司倘有業務需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
    始得為之,是以,保險公司受理學生團體保險之理賠申請案件,倘於理賠案審核
    過程中有蒐集、處理或利用被保險人上述個資之必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被保險
    人之書面同意。
正    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本局壽險監理組、綜
          合監理組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