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署 105 年 3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50030986 號函。
二、按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較為特殊或具敏感性,如任意蒐集、處理或
利用,恐將傷害當事人之隱私權益,爰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修正條文自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並兼顧保險業務經營之需要及維護保戶權益,保險法
第 177 條之 l 關於依保險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於經本人書面同意,
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等規定,行政院亦定自
105 年 3 月 15 日施行,合先敘明。
三、經向案關保險公司查詢,該公司係依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條款辦理學生團體保
險業務,並無與各級學校個別簽署要保書或其他契約文件。基於保險業辦理核保
、理賠等與履行保險契約義務有關之業務事項,均有蒐集、處理或利用保戶上述
個資之可能,故保險公司倘有業務需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
始得為之,是以,保險公司受理學生團體保險之理賠申請案件,倘於理賠案審核
過程中有蒐集、處理或利用被保險人上述個資之必要,應依上開規定取得被保險
人之書面同意。
正 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本局壽險監理組、綜
合監理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