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23 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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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7條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540000530號 令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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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投
資或運用於已有穩定收入之不動產,包括得於國外成立特殊目的公司
投資國外不動產,該特殊目的公司係指由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託機構
百分之百持有,並以投資國外地區不動產為目的且不得經營其他業務
之公司。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