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附保險業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9 號「金融工具」(下稱IFRS 9)委請會
計師執行協議程序報告範本及協議程序執行內容如附,保險業應自 105 年起(
第一次係於 105 年 3 月 31 日前就 104 年 12 月 31 日之金融資產部位執
行該程序),執行下列事項並提報董事會控管:
(一)就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部位中無法符合 IFRS 9 攤銷後成本(AC)標準者
訂定接軌調整計畫,並按季(比照每季財務報告編製期限)委請會計師執行前
揭協議程序。
(二)強化無活絡市場債務工具投資部位相關之風險評估。
二、保險業辦理備供出售(AFS) 及持有至到期日(HTM) 金融資產重分類,除應依
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IAS 39)公報規定辦理外,至少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具體
分析及說明,並經董事會通過:
(一)金融資產重分類之原因及合理性分析。
(二)金融資產重分類對財務結構及資本適足率之影響。
(三)資產負債配置管理之分析。
(四)評估短、中、長期流動性風險並建立現金流量預測模型,以測試公司是否能承
受市場情境與投資條件之變化。
(五)說明金融資產重分類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公司
所訂投資分類條件與內部作業程序等規定,且未有操縱財務報表之意圖,致影
響報表使用者對公司財務報表之信賴度。
(六)洽會計師就金融資產重分類是否符合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國際財務報導
準則相關規範及對財務報告及資本適足率之影響出具意見。
(七)重分類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者:
1.應進行利率波動對淨值之敏感性分析。
2.後續投資策略之規劃及分析,如:債券部位之處分及調整,包含處分後再投
資之規劃及相關風險評怙。
(八)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者:
1.應提出有能力及意圖持有至到期日之分析及說明。
2.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於最近五年度超過一次以上者,不論金額大小,應說
明該次重分類與過去辦理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日之差異、須辦理該次重分類
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以及檢討公司原始分類政策之妥適性。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