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7.05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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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54212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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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二款規定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不得
有其他違反證券管理法令或經本會規定應為或不得為之行為,包括證
券商與發行指數股票型基金(ETF )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簽訂參與契
約,成為參與證券商者,不得以規避稅負為訴求,從事指數股票型基
金(ETF )實物申購之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二、參與證券商如有發現投資人疑似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其以規避稅負為目
的,申請 ETF 實物申購者,應拒絕該投資人之申購,並提供該投資
人相關資料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