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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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9條規定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400465242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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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核准得發行
認購(售)權證及已發行下列商品之標的證券且該標的證券在我國上
市(櫃)者,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標的:
(一)股票選擇權或股票期貨。
(二)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三)海內外可轉換公司債或可交換公司債。
(四)海外存託憑證。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