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核准證券商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兼營金錢之信託及有價
證券之信託,其信託財產得運用於登錄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
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金管證券字第 109033267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