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附本會 104 年 11 月 10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402507421 號令及附件影本各
乙份。
二、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旨揭規範修正發布生效日起,應依旨揭規範辦理,至前述生
效日前已經本會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如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者,應依
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辦理,餘請依「保險商品銷售
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代表人戴○祥)、中華民國精算學會(代表人王○華)、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林○
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