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 104 年 10 月 1 日全一字第 1041000853A 號函。
二、鑑於旨揭範本第四條第三款所定第三類帳戶之身分驗證方式,係採用連結本人之
金融支付工具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簡稱安控基準
)」之介面安全設計進行身分驗證,因前述介面安全設計並無「存款帳戶」之身
分確認,且現行線上開立「儲值支付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之規範均有以「
存款帳戶」進行身分驗證之檢核客戶身分機制,爰本款文字宜調整為「銀行受理
開立第三類帳戶,應採用連結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依據安控基準之介面安全設
計或透過存款帳戶(須含統一編號)進行身分驗證,惟應排除知識詢問或固定密
碼安全設計…」,以利透過連結他行存款帳戶之客戶可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前述
驗證方式並請納入後續檢討「安控基準」之參考。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李○珠)
副 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
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