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貴公司 104 年 8 月 11 日國壽字第 1040081005 號函辦
理。
二、查旨揭條款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保險業負責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負責人時
所生之利益衝突及競業禁止。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而未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
之國外或大陸地區之金融機構,因在臺並無營業,尚無上揭立法時之考量情形,
合先敘明。
三、承上,旨揭條款規定「擔任其他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信託公司、信用
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
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或期貨商之負責人者。」所稱之其他保險業等金
融機構,尚不及於依外國法律組織設立而未在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之國外或大
陸地區之金融機構。
正 本: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圖)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
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