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相關配套措施則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另為令釋。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曾○瓊)、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王○玲)、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