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四○○二九
三三四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
文及第七十二條附表三十三,爰訂定前開處理準則規定之「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
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及「募集設立法律事項
檢查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三○○
二六七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保險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
件)
(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10 金管證發字第 1030026750 號令廢
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11.16 金管證發字第 1040044
353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