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開發行公司辦理下列法令規定應公告或申報之事項,應向公開資訊
觀測站(網址:http://sii.twse.com.tw)進行申報傳輸:
(一)股權資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十五條、「證券
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及「公開收
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二)庫藏股:「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
(三)財務資訊及內部控制:「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法
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七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發
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公
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四)募集發行及私募:「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發行人募集
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
理準則」、「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公司
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金融業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
準則」。
(五)公司治理:「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及「股票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
二、公開發行公司已依前點規定申報傳輸,除下列項目尚須向本會辦理書
面申報外,於完成傳輸後,即視為已依規定完成公告申報:
(一)庫藏股申報作業:「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二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二)公開收購申報作業:「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
九條及第二十二條之應行申報事項。
(三)取得股份申報作業:「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取得股份
申報事項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之應行申報事項。
(四)財務報告(包括第一、二、三季及年度)及財務預測。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金管證發字第○
九九○○四一六八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編 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金
管證發字 0990041685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金管證
發字第 1080361188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