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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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應提存重大事故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10402506871號 令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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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依據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
率為百分之三。
三、保險業計算各險別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之預期賠款,應以不低於下
列預期損失率計算。
(一)個人人壽保險:百分之六十一。
(二)個人傷害保險:百分之六十六。
(三)個人健康保險:百分之六十一。
四、預期損失率與附加費用率(含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之和為一
。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